“一次性处理终结”的调解协议能否撤销
“一次性处理终结”的调解协议能否撤销
案情 2012年1月19日8时左右,被告曹某驾驶苏F4LX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,由北向南行驶至X204线22KM+200M路段,遇有原告鲁某(53岁)在前方同向步行发生交通事故,致使原告受伤。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如东县马塘医院治疗,诊断为第2椎体压缩性骨折。随后,原告前往江苏省如东县人民医院复查,诊断为第2、3椎体压缩性骨折。同日,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2012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。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马塘中队主持调解,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
2012-12-05 15:50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