抢劫案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
案情: 2014年10月10日凌晨,未成年人张某、杨某、杨某二、杨某三等四人,酒后分骑两辆摩托车到阜平某路段拦截过往拉煤大车,向车上的人员要钱,张某和杨某用砖头砸被害人的大车并用拳头殴打车上人员,司机扔出80元,张某嫌少紧接着又给司机扔了回去,之后,司机强行将大车开走,四人没有抢到钱。 分歧: 对本案中,张某等四人构成抢劫既遂还是未遂,存在以下分歧: 第一种意见认为,张某等四人构成抢劫罪既遂,理由是:其一张某等人拿到80元后,就完成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,紧接着又将80元扔回车上,属于事后救济行为,从量刑情节上可以酌情考虑,但不影响既遂的认定。其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
2015-07-07 15:19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