抵扣的欠条金额应否纳入诈骗数目
一、基本案情 2011年8月,被告人龚某某将自己违规修建的一套面积约130平方米的小产权房卖给杨某某。2013年4月,龚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,又将该套房屋以22.406万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、童某某夫妇,其中18.406万元抵扣龚某某之前欠曾、童夫妇的钢材款,龚某某收取了之前的欠条和4万元现金。 二、争议焦点 本案中,对龚某某将房屋以22.406万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、童某某夫妇所涉及诈骗金额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种意见。 第一种意见认为,诈骗金额应该认定为22.406万元,包含抵扣的钢材款18.406万元。首先,18.406万元的钢材款系被害人的合法债权,由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,使得
2015-07-20 11:03:00